微信公众号

中文
EN
FR
{{breadName}}
缩短公众理解间距: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

原文刊载于《中国文化遗产》2023年第4期:笔谈:阐释与展示——文化遗产多重价值的时代建构与表达



笔谈:阐释与展示——文化遗产多重价值的时代建构与表达


摘要: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具有多样性特点。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下,需要尽可能地把多元的遗产创造、多元的遗产继承、多元的遗产认同以多元的展示方式呈现出来。遗产阐释是一项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并可能伴随多重价值冲突的信息传递活动。遗产阐释不是专家独享的学术和教育活动,而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需要弄清楚“谁之阐释”“何种阐释”问题。“谁之阐释”,强调了文化遗产阐释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何种阐释”,探讨的是如何讲好遗产故事,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启迪和教育价值。文化景观和原住民的居住、生产和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如何完成际代传承,将继承于前人的文化遗产,赋予当代的记忆和思想价值而完成新的际代传承交于我们的后代,从而保证遗产的延续性和历史完整性,是文化景观当代阐释必须考虑的问题。数字化为遗产阐释提供了实现方式和技术支撑,不仅能够为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价值内涵和价值体验,还可以建立起价值阐释的包容性机制。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将遗产的阐释权从专家更多地向大众转移,从传统的“专家生成内容(PGC)”转向“用户生成内容(UGC)”,真正推动遗产的共享和共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不仅仅是一个遗产价值传递与公众教育的传播过程,更重要的是在遗产阐释过程中让公众了解其旅游对地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全面影响,并鼓励公众对遗产旅游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关键词: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数字化;虚拟现实;负责任遗产旅游




缩短公众理解间距: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

周小凤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珠海 519000) 



一、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概念内涵



“interpretation”一词在遗产情境下一般译为“阐释”或“诠释”,在旅游情境下一般译为“解说”。从词义看,“interpretation”的前缀“in-ter”指“在……之间”,词根“pret”等于value(价值、估价)引申为“表达”,理解为“为(信息)由一方向另一方/多方表达”[1],指通过解读、说明促进人们对某个事物的理解[2],是一个信息传播的过程[3]。遗产领域的现代阐释概念最早由蒂尔登(Freeman Tilden)提出,即“阐释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原真事物、参访者的亲身体验以及媒体展示来揭示事物的内在意义与联系对原生事物的利用,并非简单地传播实际信息”[4]。其中,阐释的来源为“物”;阐释的接受者为“人”;阐释的手段为媒介[5]。2008年,ICOMOS专门制定全球第一份针对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的宪章,明确指出阐释是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增进公众欣赏和理解文化遗产地理解的重要途径,即“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理解文化遗产地的活动”。


2022年,ICOMOS《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以下简称“新宪章”)进一步提出与国际趋势相适应的阐释目标和准则,即“通过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提高公众意识和游客体验”,旨在于通过阐释与展示增进人们对文化及遗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文化间的包容与对话并提高当地社区的能力;明确要求从负责任旅游视角对文化遗产进行准确地阐释与展示,富有敬意地推广和传播,为东道社区提供亲自展示其文化遗产的机会,为游客提供有价值的体验,以及发现、充分享受和学习文化和遗产的机会。同时,新宪章明确了遗产阐释的责任主体(遗产从业者和专业人士、现场管理者和社区),需遵循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多样性和关联性、阐释媒介的包容性及阐释内容的代表性等原则。然而,新宪章尚未阐明基于负责任旅游的文化遗产阐释的具体责任是什么及如何阐释责任。


表一 有关责任的概念内涵一览表

在文化遗产旅游领域,关于责任的学术概念常见于“负责任旅游”“遗产责任”“社会责任”等讨论,主要从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两方面来界定(见表1)。其中,负责任旅游(Responsible Tourism)是由于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讨论的概念,主要关涉游客、旅游开发商、旅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对旅游产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等负责[12],旨在促进遗产保护、主客互动与尊重、提升目的地社区福祉与居民的文化自信及游客的愉悦体验[13];旅游社会责任(Tourism social responsibility)主要关涉不同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四方面[14][15];遗产责任(Heritage responsibility)主要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遗产地管理者、社区居民、游客等主体在遗产的保护、保存、展示、理解、欣赏和传播等方面承担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多层责任[16]。可见,责任实质上是一个多元主体之间互动与利益博弈的复杂关系网络[17]。


因此,根据新宪章关于文化遗产阐释与负责任旅游的互动需要及遗产旅游领域的有关责任概念内涵,笔者提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Responsible Tourism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概念,主要指遗产从业者和专业人士、现场管理者和社区的旅游阐释不仅仅是一个遗产价值传递与公众教育的传播过程,更重要的是在旅游阐释过程中让公众了解其旅游对地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全面影响,并鼓励公众对遗产旅游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接下来,笔者以长城线性文化遗产为例,就当前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的现状问题与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二、长城线性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


1.现状问题


博物馆展陈内容陈旧,公众难以感悟长城精神具体内涵。传承弘扬长城历经千百年所蕴含的伟大精神价值、打造中华文化标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也是十四五时期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根本目标。《长城总体保护规划》(2019)已经明确长城精神价值具体包括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但从2019年八达岭长城与2020年嘉峪关长城的游客问卷调查结果看,大众游客对长城承载的“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存在争议,认为“明代长城是闭关锁国的象征,也是我们落后挨打的见证,谈不上开放包容,也谈不上民族自豪”“长城是为了打战建造的,是流血的战争,不是为了和平”。虽然长城沿线新建了一系列长城专题博物馆对长城遗产价值进行阐释与展示,但是缺乏针对长城不同精神价值的主题阐释内容。博物馆展陈内容仍停留在过去的时间历史叙事层面,主要围绕着长城作为军事防御体系遗产的历史价值展开,以建筑构件与冷兵器物件为主要藏品,难以深化公众对长城“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内涵的理解。


多元遗产要素阐释不足,公众难以感知长城价值的完整性。长城的遗产属性认知经历了作为古代军事斗争的产物到古建筑再到大遗址、遗产廊道、文化带与线性文化遗产等大型跨区域性文化遗产的转变过程,同时其遗产构成要素认知也经历了从城墙、关隘、堡寨、烽火台等物质要素到集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为一体的线性文化遗产的转变过程。然而,当前长城遗产旅游地与长城专题博物馆仍以长城物质文化遗产要素价值阐释为主,忽略长城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要素的价值阐释。不同空间的自然遗产景观是长城建造科学价值与美学价值阐释的核心依托;长城社区遗产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城社会价值与文化多样性价值阐释的关键载体。忽视二者与长城整体价值的关联阐释,很难让游客在长城旅游过程感悟祖国大好山河之美与中华文化多元之美。比如八达岭长城遗产旅游地的岔道村不仅是长城遗产旅游的重要旅游服务空间,也是长城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八达岭长城遗产解说官方文本中长期处于失语状态,既不利于主客间的文化交流,也不利于丰富游客的地方性文化体验。


多尺度时空叙事不足,公众难以获取长城的完整时空信息。长城作为我国乃至世界上建造历时最长、分布最广、规模最大、价值丰富的典型线性文化遗产,具有2000多年的建造历史,跨域中国15个省市区。然而,当前我国长城的旅游利用仍以点段式为主导,以明长城价值阐释为核心,同时多时空的长城遗产价值信息尚未整合到统一的传播载体或数字平台,致使游客难以从单一点段长城的局部旅游体验中感悟长城历史价值的深远厚重、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与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笔者通过国内多个长城遗产旅游地的游客线上评论内容分析发现,国内游客对长城历史时期的认知集中在明代,其次是汉代长城,这与目前长城遗产资源利用以明代长城为主相关。同时,长城遗产旅游地的价值传播以点段为主,缺乏多点段跨时空长城价值的传播内容,如嘉峪关游客评论:“感觉是欣赏长城太多了,都是明长城,基本上长城的结构、历史文化、建造的方式都差不多等等,在这里欣赏日落还不错,它和居庸关,山海关并称为中国三大名关”。


遗产阐释与展示信息失真,公众难以认知长城的真实历史。真实、完整地保护长城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是长城遗产工作的根本目标。真实性原则是长城考古挖掘、价值认定、恢复重建、阐释展示等遗产实践的基本理念,主要从文化遗产的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四个方面进行检验。然而,目前长城遗产价值阐释的真实性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对社区型长城资源通过整体搬迁创造无人居住的保护型社区或旅游型社区是一种“见物不见人”失真阐释的重要体现;基于遗址重建或仿建的长城资源历史真实性缺乏说明,且部分与原始遗址信息不符,如山东七星台风景区在四界首段齐长城遗址仿建明长城形态建筑物,却命名为“新齐长城”。缺乏历史依据的破坏性建造,不仅损害了长城本体遗存环境,也造成了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的严重失真。


2.原因分析


一是阐释者的价值认知不完整。长期以来,大尺度跨区域长城线性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传播是碎片化的、不连贯的。同时由于国内缺乏关于长城线性文化遗产整体价值统一的认知框架,导致长城局部遗产旅游地的阐释者难以准确地、完整地认知其整体价值内涵,也缺乏局部与整体价值的内在关联的阐释指导框架。


二是阐释者的责任认知不完整。虽然遗产实践长期倡导负责任旅游,但聚焦于生态环境与遗产本体的保护责任,缺乏对遗产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责任的宣传推广。与国外相比,中国情境下的负责任旅游理念在遗产阐释与展示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工具,导致阐释者对负责任旅游概念内涵认知不完整,难以践行好负责任的旅游阐释。


三是阐释者之间缺乏协同合作。长期以来,受属地管理体制与多元保护利用主体限制,长城关联遗产旅游地阐释者以点段长城资源的局部传播视角为主,缺乏信息整合、协同传播的常态化交流共享平台与机制保障。这容易导致长城遗产价值的重复传播,难以产生叠加累积效应丰富与延伸长城的整体价值内涵。


四是游客游览行为的短暂性限制。游客在不同长城遗产旅游地的游览行为是短暂的、局部的、不连贯的空间体验,加上碎片化遗产阐释,使其在旅游体验中难以整合有效信息形成对大尺度线性文化遗产整体价值丰富内涵的完整认知。



三、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结合长城线性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分析及新宪章内容要求,笔者提出“可及性”“包容性”“真实性”“整体性”作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可及性原则(Accessibility)。需要从遗产本体的可及性、阐释信息的可及性与社区居民的可及性三个维度展开。第一,遗产本体作为一种价值信息载体,在保护遗产本体安全的前提下阐释者需为游客提供与遗产本体进行物理接触或数字接触的渠道,以促进游客与遗产的互动体验进而更深层次认知遗产价值。第二,阐释信息的可及性需借助平面、立体、网络多元融合媒介打破时空界限,方便游客在地或离地游览时均能便利获取遗产价值信息。第三,社区作为一种遗产或旅游空间,也是承载遗产信息的叙事空间。社区居民是遗产的生产者也是传播者,在遗产旅游阐释实践中需防止其阐释主体角色被边缘化,为其与游客互动交流搭建桥梁,深化游客的文化体验。


包容性原则(Inclusivity)。在阐释文本生成与传播过程中,首先,要尊重遗产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发声权利并提供发声机会,构建具有多元声音的包容性阐释体系,让社区居民和游客成为遗产保护利用效益的享有者同时也成为遗产阐释展示的主体。其次,增强阐释媒介使用者的包容性,为弱势群体提供无障碍的阐释媒介,保障其享有文化遗产教育与旅游的公民权利。


真实性原则(Authenticity)。文化遗产旅游领域的真实性具有多元主体的建构性与不同情境的流变性。同时,遗产价值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不仅取决于遗产客体本身,也取决于价值认知的主体,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建构的动态过程。因此,文化遗产旅游阐释关涉的真实性既包括遗产的客观真实性,也包括多元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中共同构建的主观真实性。一方面,阐释者要以客观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向游客真实地传递遗产的历史价值与科学价值信息。另一方面,在遗产客观真实性的可接受变化范围内,允许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遗产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的建构进而不断丰富遗产的阐释内容。


整体性原则(Integrity)。首先向游客完整地阐释遗产整体价值信息,具体包括遗产时空的连续性、遗产要素的兼容性与价值内涵的完整性。其中,遗产多尺度时空的连续性阐释,将过去、现在、未来时空关联,保障遗产的延续性;遗产多元要素的兼容性强调自然与文化遗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性阐释,保障遗产要素的整体保护;价值内涵的完整性从历史、科学、美学、精神、社会等多维、多层次阐释,保障遗产价值的完整传承。其次,向游客传递负责任旅游的完整内涵,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认知其关联的遗产环境责任、社会文化责任与经济责任。



参考文献:


[1][5] 周婧景, 严建强. 阐释系统:一种强化博物馆展览传播效应的新探索[J]. 东南文化,2016(2): 119-128.

[2] 高小燕. 公共考古视域下文化遗产价值传播研究[D]. 西安:西北大学,2019.

[3] 冯淑梅. 文化遗产解说:遗产意义与价值的建构与传承[J]. 中国文化遗产,2021(6): 58-62.

[4] TILDEN F. Interpreting Our Heritage(third edition)[M].Chapel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77.

[6] 张帆. 国外对“负责任旅游”的研究维度述评[J]. 旅游论坛,2010,3(5): 589-594.

[7][12] 张帆. “负责任旅游”概念的起源与发展[J]. 旅游科学,2006(6): 9-14.

[8][15] 张朝枝,王雄志. 遗产责任批判反思:基于列维纳斯责任观视角[J]. 遗产与保护研究,2018,3(9): 26-32.

[9][14] 黎耀奇,傅慧. 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与展望[J]. 旅游学刊,2014,29(6): 107-116.

[10][13][16] 张朝枝. 遗产责任:概念、特征与研究议题[J]. 旅游学刊,2014,29(11): 45-51.

[11][17] 黎耀奇,王雄志,陈朋. 基于游客与居民视角的遗产地遗产责任量表开发与检验[J]. 旅游学刊,2019,34(10): 60-75.



本站“世界遗产之声”对《中国文化遗产》杂志的转载内容皆已获杂志与作者授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