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载于《中国文化遗产》2022年第5期:笔谈:世界遗产中国实践 面向国际语境的可持续发展与互鉴共享愿景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的思想源流与建设历程
张依萌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世界遗产监测是一种针对世界遗产的风险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根据实时或周期性获取的世界遗产本体与环境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结果,开展风险预测与防控,从而为遗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最终实现预防性保护。
1994年,遗产监测成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制度。遗产监测主要通过《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及其所辖遗产地以6年为周期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定期报告(Periodical Reporting)和针对缔约国遗产地遗产负面影响开展的反应性监测(Reactive Monitoring)[1]来实现。
中国的文化遗产监测工作肇始于敦煌莫高窟、武夷山等遗产地开展的环境监测。由于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多有赖于仪器设备,我国的世界遗产监测由此形成了注重科技手段运用的传统。由此,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者群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常见的误区,即将监测作为一个与其他遗产保护管理手段平行的工作模块,或简单等同于用技术设备来采集数据。实际上,监测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遗产保护的问题。一方面,与具体的遗产保护措施相比,监测是一项先导工作,也是一种总览全局的控制手段;另一方面,监测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概念[2]。其任务核心是进行周期性、系统性的记录和分析,手段既可以是科技的,也可以是传统的人工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及时发现遗产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006年,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成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监测领域最早、层级最高的规章制度。后者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是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管理体系创立的标志。遗产监测工作也遵循三级管理的原则随之逐步在全国展开。
2011年,《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两大任务: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监测巡视、专业咨询与定期评估;二是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控与信息化管理。随后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上升为行业发展战略。
从上述管理办法和规划内容看,国家层面对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顶层设计兼顾了国际规则与国情;同时也注意到监测工作的本质是管理行为而非技术方法,强调了技术为管理服务的理念。
首先是建立了国家主导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机制。
《中国世界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规定:“监测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操作层面明确了国家在遗产监测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专业咨询与定期评估的实现则有赖于专业人员与机构的支持。国家文物局依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成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遗产中心”)“作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保护的国家研究中心和总平台”,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和遗产地两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机构,遗产中心也相应建立了“遗产地专员”制度,专业工作网络至此初步形成。
第二是建成了一总多分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
与工作机制建立方面的“国家主导、地方跟进”模式不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各遗产地的主动性明显要高得多。总平台和地方平台职责不同,但分工配合,互相补充,最终形成了一总多分,互联互通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
2014年起,遗产中心负责设计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①(以下简称“总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对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的统一监测管理,并同时面向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遗产地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大数据服务。
与此同时,各遗产地也根据工作需要,开始着手自主建设自己的信息系统平台。目前,全国已有35个遗产地建成了监测平台并投入运行。其中9处已完成了与总平台的数据对接[3]。在工作流程设计方面,总平台的各项线上业务都明确了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用户的职责,针对年报,建立了国家、省两级审核机制;针对舆情、自然灾害的处置,建立了四级预警和三级响应机制。在数据上,一方面,总平台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总库搭建,并由各有关省级文物部门组织、督促各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充实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既是遗产地最基本的管理档案,也是后期监测数据采集的基准数据。
目前,总平台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完善:
1.加强数据积累、分析与共享,提升监测预警效能。在数据上,一是监测数据的积累仍然不够,采集周期过长;二是已有监测数据的分析仍然相对粗放,而各地上报或向总平台对接的数据尚无有效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验证手段。在功能上,一是数据采集分析的自动化程度较低,展示手段单一;二是预警效能仍显不足。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国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拓展数据渠道,争取外部资源,如与各级文旅、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平台建立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等;遗产地管理与监测机构应与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合作探索创新监测技术,对已有数据加强定量分析,建立风险地图和预警阈值,努力提高风险预测能力。
2.加强制度配套,提升规范层级,进一步优化监测体制机制。监测工作稳定、长效的开展,需要完善有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文化遗产监测与考古、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文物安消防等工作并非平行业务关系,而是对它们进行全面跟踪。为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获取,首先须加强专门立法,赋予监测机构全面获取业务数据的法定权力;同时完善和提升相关技术规范层级,使总平台的数据规范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次是改变监测机构或部门从属于保护管理机构或平行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状态,确保监测机构成为本级管理体系中的数据汇总中心。
3.加强人员培训与机构建设,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基层专业力量的薄弱也严重制约了监测工作质量。这与决策者对遗产监测的认知偏差与重视不够有关。这一情况的改善,有赖于专业培训。而培训对象不仅是专业人士,更应面向各级政府,毕竟他们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对基层监测力量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注释:
①2011年,国家文物局确定12项世界文化遗产作为监测试点单位,分别对文物本体、环境、安防、自然灾害、游客管理、建设项目、景观监控、社区活动、遗产保障体系等开展了一系列监测技术探索。遗产中心结合试点工作经验,从2012年着手开展国家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的设计。
参考文献:
[1]UNESCO.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WHC.21/01)[Z].2021.
[2]Bénédicte S. Monitoring World Heritage: A View from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s Delegate[C]//Monitoring Heritage:World Heritage 2002 Shared Legacy,Common Responsibility Associated Workshops.Vicenza: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and ICCROM, 2004:12–16.
[3]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监测数据 [DB/OL].[2022-02-16] http:// monitor.wochmoc.org.cn/#/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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