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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主要有以下四个目的:

a) 评估缔约国《世界遗产公约》的执行情况;

b) 评估《世界遗产名录》内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是否得到长期的保持;

c) 提供世界遗产的相关更新信息,记录遗产所处环境和保护状况的变化;

d) 就《世界遗产公约》实施及世界遗产保护事宜,为缔约国提供一种区域间合作以及信息分享、经验交流的机制。


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a) 第一部分包括缔约国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条款,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其它行动,以及在这一领域获得的相关经验的详细内容,特别是与《公约》中具体条款所规定义务的相关情况。

b) 第二部分阐述在缔约国领土内特定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本部分应完整说明每处世界遗产的情况。

第三轮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