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是指对全人类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和/ 或自然价值。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
根据《公约》,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见49-53段)。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是:
(i) 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ii) 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iii) 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 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
(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它标准一起使用);
(vii) 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和美学价值的地区;
(viii) 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重要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
(ix) 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x) 是生物多样性原址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只有同时具有 完整性 和/或 真实性 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操作指南(年份) | 文化遗产标准 | 自然遗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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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viii) | (ix) | (x) |
所有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满足完整性条件。
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 / 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需要评估遗产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
a) 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b) 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c) 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
上述条件需要在完整性陈述中进行论述。
依据标准 (i) 至 (vi) 申报的遗产须符合真实性的条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为评估相关遗产的真实性提供了操作基础, 概要如下:
-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 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分析和判断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 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的下列特征真实可信,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 外形和设计;
● 材料和实质;
● 用途和功能;
●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
● 位置和环境;
● 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 精神和感觉;
● 其它内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