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不可估价且无法替代的财产。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一些遗产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其具有“突出普遍价值”,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遗产安全的各种危险。
为了尽可能保证对世界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和展示,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公约》确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的建立,二者自 1976年开始运行。
《公约》旨在确认、保护、保存、展示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代代相传。
《公约》制定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和条件,以评估遗产是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并指导缔约国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当《世界遗产名录》上的某项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特殊的威胁,委员会将考虑把该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当该遗产藉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突出普遍价值受到破坏,委员会将考虑把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
1. 提高《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度(Credibility);
2. 保证对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Conservation);
3. 促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
4. 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和支持(Communication);
5. 加强社会各界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中的作用(Communities)。